异地医保就诊须知
一、病人持已经备案的社会保障卡到异地医院就诊,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退休异地安置和长期异地居住(工作)的。
2、因疾病治疗需要转到上级医疗机构就医的。
3、参保人员因出差、学习、培训或探亲、旅游等临时离开居住地期间在异地突发急症确需住院医治的。
4、符合条件的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含警察)等特殊照顾人群。
二、符合以上条件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相关省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工作)申请,经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登记备案。
三、参保人员持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且激活了异地就医结算医保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到异地医院就医住院时,将此卡及身份证交就诊医院办理住院登记手续,住院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到相应科室住院治疗。
四、出院时按相关政策即时结算报销住院费用。
参保人员在省内其他市(州)因急症住院和外伤住院的,携带了社会保障卡的,可在办理出院结算前,通过医院以电话、传真、医院网络等方式向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同时提交就医医疗机构名称、入院诊断、门诊抢救病历、外伤受伤经过及相关证明等资料,经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并登记备案信息后,可即时结算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相关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工作)申请,经审核同意可登记备案。参保人员登记备案信息将作为判断是否享受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待遇的基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