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参加医保政策调整后 待遇环节业务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6/29 10:06:40  浏览次数: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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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保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攀人社发〔2018〕187 号)调整了


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参加医保的政策规定,为确保原农民工“当期


住院”医保政策与规范后政策规定的平稳衔接,保障参保人员合


法利益,现将待遇环节业务经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县(区)


医保局,各定点医疗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一、关于医保待遇免付期的问题


1.2018 年 6 月 1 日前已参加我市原农民工“当期住院”医





保的人员,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按“统账结合”方式参保后,


“金保系统”会自动生成 1 年的“待遇免付期”。但只要参保人


员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连续缴费满 1 年的,其在“待遇免付期”


内发生的属于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在“待遇免付期”


结束后可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虽然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按“统账结合”方式参保,但在 2019 年 6 月 1 日以前中断


缴费的,其在“待遇免付期”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医保基金不


予报销。


2. 2018 年 6 月 1 日及其以后新参保的人员,在 1 年“待遇


免付期”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二、关于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问题


2018 年 6 月 1 日及其以后按“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进城


务工农村居民,无论其 2018 年 6 月 1 日前是否参加过“当期住


院”医保,均须在连续缴费满 1 年后才能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补助


资格,并自取得补助资格之月起开始享受相应待遇。


三、关于参保方式转换时在院人员住院费的结算问题


已参加我市原农民工“当期住院”医保的人员,2018 年 5


月 31 日及其以前住院,因病情需要跨越 2018 年 6 月 1 日继续住


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分段结算”或“一次结算”,


其中:





1.分段结算的:2018 年 5 月 31 日之前的住院费用按原“当


期住院”医保政策规定通过“金保系统”联网结算;2018 年 6


月 1 日及其以后的住院费用由本人垫付费用先与医院结清,待连


续缴费至 2019 年 6 月 1 日以后再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按城


镇职工医保政策规定报销。


2.一次结算的:全部住院费均由本人垫付费用先与医院结


清,待连续缴费至 2019 年 6 月 1 日以后再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


申请按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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