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基本医疗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仁和区、盐边县、米易县医保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交通建设扶
贫专项 2017 年实施方案>等 21 个扶贫专项 2017 年实施方案的
知》(攀委办〔2017〕48 号)、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社会
保障和健康扶贫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攀人社发〔2017〕
212 号)文件要求,为落实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相关政
策措施,现就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相关工
作通知如下。
一、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0%参保
相关县(区)医保局要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进度情况,安
排专门力量,主动对接同级扶贫和财政部门,对 2018 年度全市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以及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
的情况进行清理,及时跟踪掌握上级财政补助和同级财政配套资
金到位情况,确保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0%参保。
二、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待遇政策 100%落实
(一)实行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制度
县域内各级各类公立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四川省贫困
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实施方案》的相关政策规定,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户口簿以及贫困手册
等相关证件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制度,不缴纳住院押金
或预付款,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应渠道结算基本医疗保险、
大病保险、补充保险以及各种、各类救助基金后,患者只结算个
人承担的费用,最大限度减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
(二)建立“一站式”结算平台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一站式”结算平台和建档立卡贫困
人口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补充保险“一
站式”结算服务,同时积极对接医疗救助、卫生扶贫等基金实现
“一站式”结算,诊疗结束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医疗救助
等经办机构直接结算,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负医疗费用。
(三)规范医疗费用结算支付行为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优先
落实完医疗卫生“十免四补助”政策基础上余下的医疗费用,按
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补充保险、基本医保倾斜支付、
医疗救助、卫生扶贫基金救助的顺序进行结算支付。要确保建档
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经医疗机构减
免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门诊急救、抢救费用和符合规
定的日间手术费用,下同)给予 100%报销。通过以上流程进行
报销(救助)后,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
发生的住院和门诊重大疾病维持治疗费用个人负担额控制在费
用总额的 10%以内。
(四)落实医疗待遇倾斜支付政策
1.普1通.普门通诊门待诊遇待倾遇斜倾支斜付支。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市内二级及
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妇幼保健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合规医疗费
用,报销比例为 70%,一个统筹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为
100 元;在县域内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合规医疗费
用倾斜支付 200 元,一个统筹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限额
为 300 元。
2.住2院.住医院疗医待疗遇待倾遇斜倾支斜付支。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公立
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优先落实贫困人口“十免四补助”医疗扶
持政策,就诊免收一般诊疗费、免收院内会诊费、免费开展白内
障复明手术项目、免费实施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等项目,按
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补充保险、基本医保倾斜支付、医
疗救助、卫生扶贫基金救助的顺序进行结算支付。建档立卡贫困
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医疗机构减免剩余的政策
范围内医疗费用 100%报销。贫困孕产妇在县域内公立定点医疗
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合规生育、医疗费用 100%报销。
3.明3确.明最确高最报高销报限销额限。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一个自然年度内
发生的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和生
育医疗费用),按照先基本医疗保险,后大病保险,再补充保险
的顺序进行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 40 万元。参保人员通过基本
医保、大病保险、补充保险报销和各类医疗救助、慈善机构等部
门报销的医疗费用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总额。
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一)控制医疗费用,减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负担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医疗费不合理增长,严格掌握出
入院指征,坚决防止住院标准过宽,门诊患者串换升格住院治疗、
压床治疗、挂床住院等不合理医疗和违规行为,由此产生的所有
不合规医疗费用全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建卡贫困人口就诊
时,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应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耗材、医用材
料和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杜绝发生大处方、滥检查等
违规行为,切实控制好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减轻建档立卡贫困
人口看病负担。
(二)鼓励县域内就诊,规范转诊转院行为
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原则上应在县域内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就
诊治疗,确需转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应由县(区)级定
点医疗机构履行转诊转院手续。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应采取
有效措施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就医。
(三)建立报告和公示制度,接收社会监督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接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报告制度,
充分告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应享受的
权利和自身的义务。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建档立卡贫困
人口医疗费用公示制度,广泛接受患者和社会各界监督,公示覆
盖率要达到 100%。
攀枝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7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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