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 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攀枝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关于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一)医保关系转出。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人员申请医保关系转移到市外的,按国家、省统一规定只转移个人账户,不转移统筹基金。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转移到申请人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基金账户。
(二)医保关系转入。
1.市外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转移到我市后,其在原参保地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与我市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市内、外实际缴费时段有重复的,只计算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转出市外后又转回本市的,原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市外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转移到我市后,其在我市职工医保制度启动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计算为我市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3.原在我市参保的人员,其在原统筹县(区)和单位启动医保之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计算为我市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三)缴费年限认定。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市内、外实际缴费年限,下同)男满 30 年、女满 25 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 15 年(其中,我市实际缴费年限满 10 年及以上)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按照规定享受我市职工医保待遇。
2.参加或接续我市职工医保的流动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确定退休后选择在我市继续享受职工医保“一档”待遇的,除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外,其职工医保“一档”的实际缴费年限(含市内、外实际缴费年限)应满 15 年及以上(其中,我市“一档”实际缴费年限应满 10 年及以上)。若不足上述年限的,可按经办当年我市职工医保“一档”与“二档”缴费标准的差额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
3.我市 2004 年 12 月 31 日前参保缴费人员缴费年限的认定按原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二、参保人员缴费档次或险种转换问题
(一)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有意愿退休后享受“一档”缴费标准对应待遇但相应缴费又不满规定年限的,可自愿按经办当年我市职工医保“一档”或“一档”与“二档”缴费标准的差额一次性补足规定年限的费用后,按规定享受待遇。
(二)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换为职工医保的,可自愿按经办当年我市职工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的差额补缴费用后,按规定享受待遇。
(三)参保人员转换缴费档次或险种补缴费用后,无论是否享受过医疗保险待遇,其补缴的费用均不予退还。其中,转换或补缴为我市职工医保“一档”的,不补缴个人 2%部分,也不补计个人账户。
三、新参保及关系转接或险种转换待遇的处理
(一)随用人单位新参保的人员,自劳动人事关系建立之月起,3 个月内参加职工医保的,不设置待遇等待期。3 个月后参保的,自办理参保手续之月起,设置与延迟参保时间相同月数的待遇等待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二)在用人单位就业接续职工医保的,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补划个人账户。其中,3 个月内接续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超过 3 个月接续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并自接续之月起设置与中断时间相同月数的待遇等待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三)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新参加职工医保的,设置 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中断缴费 3 个月以上的,自办理接续手续之月起设置与中断时间相同月数的待遇等待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四)原参保地中断缴费前连续缴费满 6 期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在我市接续职工医保,在 3 个月内办理的,从接续的次月起享受我市医保待遇;超过 3 个月的,自办理接续手续之月起设置与中断时间相同月数的待遇等待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申请转换为职工医保的,可自愿按参保当年职工医保缴费标准自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之日起补足及缴纳满 6 期后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六)待遇享受期内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申请缴足当年城乡居民医保费后转为城乡居民医保,自转换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原已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不予抵扣。
四、个人账户计账基数问题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享受职工医保“一档”缴费标准对应待遇的人员中,因未参加养老保险等原因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按我市上年度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 80%作为计算其个人帐户计入金额的基数。
五、补充医疗保险缴费问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享受职工医保“二档”缴费标准对应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可自愿以上年度我国居民平均预期寿命按退休当年的缴费标准计算一次性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不足 15 年的按 15 年计算。
六、其他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续保及转移接续人员缴费年限实行累计计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期间断缴的,续保后不再补缴中断期间的医保费。本通知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我市职工医保原有关政
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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